1、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
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17%=8.5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8.5=13.5万元
2、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清包工方式承接A工程项目(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5月30日发包方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对A工程项目
甲建筑公司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企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式,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1+3%)×3%=6.47万元
3、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A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税率17%。同月3日承接B工程项目,5月31日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111万元,B项目工程成本为8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60万元,税率17%。对两个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均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如果建筑企业承接的工程没有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则在纳税申报时无需分项目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应分别汇总每月各项目可确认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汇总销项税额减去汇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1%)×11%=3
3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60)×17%=18.7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33-18.7=14.3万元
4、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按发包方要求为所提供的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200万元,税额22万元。(或5月30日与发包方、监理方共同验工计价,确认工程收入为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发包方于6月5日支付了222万工程款。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增值税纳税业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先开具发票,此3个条件采用孰先原则,只要满足一个,即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17%=8.5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8.5=13.5万元
5、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当月该项目甲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8万元;乙公司就其分包建筑服务开具给甲公司增值税专票,发票注明的税额4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其分包出去的工程应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据以抵扣。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8+4=12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12=10万元
6、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4月10日),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
。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50)/(1+3%)×3%=5.01万元
7、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取得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甲建筑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1+3%)×3%=6.47万元
8、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肥西县。2016年5月1日到肥东承接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当月该项目甲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8万元;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乙公司开具给甲公司增值税专票,税额4.95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
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8+4.95=12.95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12.95=9.05万元
在肥东县预缴增值税为(222-50)/(1+11%)×2%=3.1万元
在肥西县全额申报,扣除预缴增值税后应缴纳9.05-3.1=5.95万元
9、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肥西县。2016年5月1日以清包工方式到肥东承接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当月该项目甲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8万元;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乙公司开具给甲公司增值税发票,税额4.95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月需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50)/(1+3%)×3%=5.01万元
在肥东县预缴增值税为5.01万元
在肥西县全额申报,扣除预缴增值税后无需纳税5.01-5.01=0万元
10、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肥西县。2016年5月1日到肥东承接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甲建筑公司5月需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50)/(1+3%)×3%=5.01万元
在肥东县预缴增值税为5.01万元
在肥西县全额申报,扣除预缴增值税后无需纳税5.01-5.01=0万元
11、包工包料工程
明达建筑公司营改增以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长沙市A工程项目。
1、5月2日施工队进场,并搭建了临建设施,取得建设材料增值税发票金额20万元;
2、5月30日收到发包方按工程进度支付的工程款300万元,明达公司向发包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3、该工程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50万元,其中购买直接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万元(假设都取得了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明达公司从劳务公司直接引进劳务120人,5月份发生劳务费35万元,其中30万元为应付劳务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劳务公司适用差额征税);
对A工程项目明达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明达公司5月份需要缴纳多少增值税?
解析:明达公司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11%—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300/(1+11%)×11%=29.73万元
当期进项税额:(20+100)×17%+(35-30)/(1+5%)×5%=20.64万元
应纳税额=29.73-20.64=9.09万元
12、甲供方式工程
明达建筑公司营改增以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长沙市A工程项目,其中工程部分主要材料由发包方提供。
1、5月2日施工队进场,并搭建了临建设施,取得建设材料增值税发票金额20万元;
2、5月30日收到发包方按工程进度支付的工程款300万元,明达公司向发包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3、该工程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50万元,
其中购买部分直接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万元(假设都取得了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明达公司从劳务公司直接引进劳务120人,5月份发生劳务费35万元,其中30万元为应付劳务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劳务公司适用差额征税);
对A工程项目明达建筑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明达公司5月份需要缴纳多少增值税?
解析:明达公司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应纳税额=300/(1+3%)×3%=8.74万元
案例三:清包方式工程
明达建筑公司营改增以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长沙市A工程项目,该工程包工不包料,工程所需材料全部由发包方提供。
1、5月2日施工队进场,并搭建了临建设施,取得建设材料增值税发票金额20万元;
2、5月30日收到发包方按工程进度支付的工程款
200万元,明达公司向发包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3、该工程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50万元,其中购买辅助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35万元(假设都取得了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明达公司从劳务公司直接引进劳务120人,5月份发生劳务费80万元,其中70万元为应付劳务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劳务公司适用差额征税);
对A工程项目明达建筑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明达公司5月份需要缴纳多少增值税?
解析:明达公司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应纳税额=200/(1+3%)×3%=5.83万元
通过以上三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不同的承包方式下,采用的计税方式是不一样的,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在对工程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纳税时,其工程项目所耗用的材料、动力、机械、劳务等所取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抵扣后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13、某市区的甲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采购施工用辅料一批,价款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销售额为1万元,增值税税额为0.17万元,本批辅料用于清包工项目,甲公司对清包工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职工食堂采购格力柜式空调一台,价款936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销售额为0.8万元,增值税税额为0.136万元;
(3)、本月员工出差支付差旅费5万元,其中住宿费3万元,飞机票、火车票2万元,其中住宿费有1.59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销售额为1.5万元,增值税税额为0.09万元;
(4)、5月20日,购进施工用材料一批,支付价款23.4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销售额为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
(5)、5月25日,公司发生盗窃案件,经查明,丢失的材料价值3万元,系5月20日购入;
(6)、支付银行贷款利息10.06万元,取得普通发票;
(7)、请客户吃饭,发生业务招待费,金额1.06万元。
要求:说明业务(1)-业务(7)的进项税额能否
抵扣,并说明原因。
案例解析
业务(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1)款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业务(1)购入施工材料适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业务(2):职工食堂购进空调,属于税法规定的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依据见业务(1);
业务(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
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一)项第1款第(1)点规定,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第一条第(一)项第3款规定,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第一条第(七)项第4款第(2)点规定,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综上所述,甲公司业务(3)中员工出差取得机票、火车票属于企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属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住宿费属于企业购进的住宿服务,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
业务(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甲公司业务(4)中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业务(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甲公司材料被盗,属于非正常损失,丢失材料3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为0.51万元(3×17%)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业务(6):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依据见业务(3)。
业务(7):请客户吃饭发生费用,属于购进餐饮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依据见业务(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