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辖区内的临时牌照的市指的那个市

2020-09-14 汽车 83阅读

行政辖区内的临时牌照的市指的是车辆登记所在地的市。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扩展资料

临时牌照的分类:

1、天(酞)蓝底纹黑字黑框线:适用于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机动车。

2、棕黄底纹黑字黑框线:适用于跨行政辖区临时移动的机动车。

3、棕黄底纹黑字黑框线黑“试”字:适用一试验用机动车。

4、棕黄底纹黑字黑框线黑“超”字:适用于特型机动车,指轴荷和总质量超限的工程专项作业车和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大型不可解物品的机动车。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郴州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3.2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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