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的沟通,我们给予您的解答内容如下: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配合您办理房屋过户是对方的法定责任,不积极配合,已经严重损害了您的权利,您可以依据当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积极履行合同义务,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依据合同追究对方相关的违约责任。
以上建议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