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户条件:
原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恢复户口:
(一)参军复退回本市。
(二)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转学等回本市。
(三)劳改释放、解除劳教或少管后回本市(包括假释、保外就医)。
(四)出国、出境后回本市。
(五)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回本市定居。
(六)持《户口迁移证》或遗失《户口迁移证》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
(七)凡2004年1月1日之后到国内外其他地方就业、学习、生活后回本市。
(八)属失踪(死亡)重新出现要求恢复户口。
二、所需证明材料:
除需提供入户地屋主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同意迁入的书面意见外,按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属参军复退回市的,凭《退伍证》、区军队转业办公室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入户证明。
(二)属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转学等回市的,除凭入户地户口簿、本人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属退(休)学回市入户的,还需学校退(休)学证明,属大专院校转学的,还需省级教育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属毕业回市入户的还需提供《毕业证》。
(三)属劳改释放、解除劳教或少管后回本市(包括假释、保外就医)的,凭释放证明(副本)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属假释和保外就医的,凭劳改、劳教部门出具的假释、保外就医证明。
(四)属港澳同胞回市定居的,须提供原本市户籍证明、《港澳通行证》。对经批准单程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定居,因弄虚作假等原因被港澳方取消港澳居民身份,遣返回内地的,凭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
(五)属出国后回市复户的,按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来本市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凭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和《办理户口通知》。
2、经批准在本市定居的华侨,凭本人护照、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3、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外居住满两年以上的(从注销户口之日起开始计算),但确实未取得国外居留权的,凭本人护照、原本市户籍证明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
(六)经批准在本市定居的台湾居民,凭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
(七)属持《户口迁移证》未入户的,须提供《户口迁移证》及书面申请报告。属遗失《户口迁移证》未入户的,须提供原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未入户证明及书面申请报告。
(八)属2004年1月1日之后到国内外其他地方就业、学习、生活后回本市的,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簿、《广州市番禺区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和原本市户籍证明、相关就业、学习、生活的证明材料。
(九)属失踪(死亡)重新出现要求恢复户口的,需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原本市户籍证明或户口底册复印件,街镇或居(村)委出具的证明、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法院解除失踪(死亡)证明。
三、办理恢复户口的具体手续:
(一)要求恢复户口人员,持所需证明材料,到入户地派出所申请。
(二)凡被批准回市恢复户口的,由入户地派出所通知被批准入户人员到派出所直接办理入户手续,其中属本须知第一项第七点的人员需到入户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