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 且人数不超过50 人的单层公共建筑;
2 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 规定的2、3 层公共建筑。 表5.3.2 公共建筑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耐火等级
最多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
人数
一、二级
3 层
5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100 人
三级
3 层
2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
四级
2 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 3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