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2.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楼梯间的出口。
3.防火间距:多层——多层6m_;多层——高层9m;高层——高层13m。注:相邻两高层建筑,较低一座的屋面和侧墙不开窗时,防火间距可为4m;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消防车道:
(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2)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l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l8m。
5.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1的规定。
6.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上表的规定。
7.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连通层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h的防火卷帘分隔;
(3)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可以利用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墙的开口作为一个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9.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小于2.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10.防火墙位于内转角处时,内转角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门、窗时,距离可不限。
11.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12.防火门不应跨越变形缝。
13.采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时,其防火卷帘应符合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并在防火卷帘两侧设置自动喷淋,其喷头间距<2m。设在走道上的防火卷帘也是如此处理。
14.一个房间的面积>60㎡,或人数>50人,必须设2个以上安全出口;大房间最远一点到房间门的直线距离应<14m;每个安全出口平均疏散人数<250人,体育馆每个安全出口平均疏散人数400~700人。
15.超过6层的住宅或公建,各单元的楼梯均应通至平屋顶;
16.有空调的多层旅馆和其它公建的楼梯均应设封闭楼梯间(包括底层扩大封闭楼梯间);
17.一般来说两楼梯间之间的距离>15m(高层建筑剪刀梯出口的距离>5m),<40m;托儿所、幼儿园两楼梯间之间的距离<25m;医院和学校两楼梯间之间的距离<35m;
18.袋形走道:<22m。走道尽端房间至非封闭楼梯间的袋形走道<20m,托儿所、幼儿园和医院的袋形走道再减2m,即<20m,<18m。
19.疏散门宽>1.4m,紧靠门口1.4m内不应设踏步。
20.疏散楼梯扶手高>1.05m,栏杆间距<110mm,踏步上设斜坡边,以便调整栏杆间距。疏散楼梯不能用扇步。
21.每个火分区内应设一台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6.0㎡,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10.0㎡;
(2)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在底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3)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4)消防电梯间前室,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5)消防电梯,应设电话和消防队专用的操纵按钮;
(6)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井底下部或旁边设容量不小于2.00m3的水池。
22.开敞楼梯、封闭楼梯、防烟楼梯的概念;自然排烟、机械排烟、正压送风、排烟井。
23.电缆井、管道井等每隔2~3层加以分隔,其检修门为丙级防火门。
24.燃油、燃气的锅炉、变压器室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当上述设备必须布置在高层建筑或其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2)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h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3)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25.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柴油发电机房内的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26.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受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7.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28.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其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29.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0.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