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探亲规定及要求:
1、义务兵能否享受探亲规定:义务兵不享受正常探亲规定,如因家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请探亲的,要经团以上单位领导批准才行,其往返车船费可以报销。
2、未婚干部探亲休假规定及要求:
(1)探望父母的,假期为20天(旅、团以下干部和其他直接带兵的分队干部为30天)。原则上每年1次,若因战备和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
(2)利用探望父母的假期一并回家结婚的,假期为30天。
3、已婚干部探亲休假规定及要求:
(1)夫妻分居的,双方每年均享受探亲待遇一次,干部假期为30天(旅、团以下部队干部和其他直接带兵的分队干部为40天)。符合随军条件的,干部假期为40天。
(2)干部与爱人、父母分别居住三地的,干部每年探望爱人一次,每4年探望父母亲一次。
(3)夫妇在一地生活的,干部每4年探望父母一次。
(4)夫妻在一起生活的干部调动工作,其爱人不能随迁的,干部调动的当年只许夫妻一方享受探亲待遇,时间为30天。在一年内既符合探望爱人又符合探望父母的,原则上一次给假45天。父母有一方与爱人居住在一地的干部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4年一次探亲假为20天,并一般应在第4年安排。如家中遇有特殊情况,经组织批准,在这4年中的任何一年都可以探望,但下次探望的时间从第5年算起,不得依次提前。
对请假一日以上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士兵在服役期内,因直系亲属病重或亡故,确需本人探望或料理时,须经团或相当于团的首长批准,假期不得超过十天(不含途中往返时间)。
(2)超期服役士兵、志愿兵和军官按规定已经探亲或休假的,一般不再准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时,营以下人员由团或相当于团的首长批准,团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并报上级首长备案,院校学员由院校首长批准,其假期均不得超过十天(不含途中住返时间)。
(3)对符合探亲假(休假)条件的军官和士兵,可根据部队任务、工作情况和本人意见,分批给予安排。团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营以下军官由团或相当于团的首长批准,机关院校的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并报上级首长备案,士兵由营或相当于营的首长批准。
(4)请假人员外出前,直接首长应向其交待外出期间注意事项,规定归队时间。请假人员归队后,必须向直接首长销假井汇报外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