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日内。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第七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即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扩展资料:
需申请换领、补领新证的情况:
部队人员领取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
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在换领、补领时,由本人向部队政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部队公章。部队从系统中调取其原有身份信息数据(如果是换领,则需要对相关信息数据进行修改),连同个人申请一起报给驻地县级公安机关,待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再制作、发放证件。
部分官兵在调动单位时,其新单位所在城市可能会在买商品房、买车等方面存在一些限购政策,只有持本地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方可购买。如军人有类似购买需求,就须换领本地居民身份证。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军网-官兵办理居民身份证总共分几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