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销售明细不符,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
理由是:从发票开具的法律依据看,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必须真实,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要相一致,必须“物流、票流、资金流相统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销售单位可根据上述规定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税率、税额填写,同时在发票上需要注明“详见清单”,再将购入商品的名称、规格、单位、单价、金额、税率、税额逐项填写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中。所以贵公司发生该项业务应向销售单位索取按规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清单。清单中将合同内容全部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