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1、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这种情况下立将购入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买价、支付的包装费、运输费等)作为购入固定资产的原价,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2、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这种情况下应将购入固定资产以及发生的安装费用等均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待安装完毕后再由“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购入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买价、支付的包装费、运输费等)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发生的安装费用等,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安装完毕交付验收使用时,按其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和安装费等)作为固定资产的原价转帐,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扩展资料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有关决定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