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让右边的车辆先行应该是有先决条件的,那就是无交通指挥和信号灯时,当本车行驶到路口时发现右边路口有来车,就应该让右边路口来车先行。
2)但是从一些实践上看,唐山丰南区个别交警由于不认真学习和领会《道交法》,执法素质较低,不按照事发前双方的车速和位置等情况分析事故原因,生搬硬套《道交法实施条例》52条规定,将所有右边来车与本车相撞,都把责任强加给本车,致使无过错的承担重责,责任者逍遥法外。
3)没有让右边来车先行只能是一种违规行为,但不能作为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
4)判定事故责任是有专门的法规条款的。那就是《道交法》第76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和《道交法实施条例》第91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5)因此,应该通过分析不同情况来判定双方责任。两车相撞的情况有很多种,现举出四个典型情况:
1、当本车行驶到路口时,见右边路口来车没有让行,发生相撞事故,且对方车没有违规行为,那么本车就应该是全部责任;
2、当本车行驶到路口时见右边来车没有让行,发生相撞事故,且对方车有违规行为,那么就应该根据双方违规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可能是同等责任,也可能是主次责任;
3、当本车行驶到路口时没有发现右边路口有来车,那么理所当然的就应该正常直行,行驶到过中线时突然发现右边路口有高速行驶的车辆过来,本车此时已经来不及躲让而相撞,如果本车也有违规行为,就应该根据违规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双方可能是同等责任,也可能是主次责任;
4、当本车行驶到路口时没有发现右边路口有来车,那么理所当然的就应该正常直行,行驶到过中线时突然发现右边路口有高速行驶的车辆过来,本车此时已经来不及躲让而相撞,如果本车没有违规行为,对方就应该是全部责任。
在交通事故的中,撞车地点大多在本车已驶过中线的右边来车的正常行驶路线上,从本车路口到撞车地点的距离比右边来车的路口到撞车地点的距离明显长,从这点看,当本车行驶到路口时发现右边路口有来车不避让,双方车速相同时也不会发生撞车,这就是说,双方之所以能相撞,大多数情况都是因为右边来车有超速行为所大致,正如众所周知的“十次车祸九次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