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销售的鼠标属于生产商生产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那销售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
第52条第2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因为你只是销售商,且你在进货时可能并不知道对方的生产已构成侵权。
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你的销售行为虽然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但依法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只需停止销售即可。
适用该条规定免责的,需要你能够证明你在销售时不知道所销售的产权系侵权产品;同时你还要证明你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商品,并能够说明商品的提供者。
扩展资料:
截至2017年底,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2784.2万件,有效注册商标量1492万件,仅2017年商标注册申请量就达到574.8万件。
我国每万户市场主体的平均有效商标拥有量为1520件,商标注册证不仅是企业经营的品牌,其所具有的商标专用权更应得到有力保护,在日常经营中所发现的疑似侵权行为应得到重视并采取最合适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
如何界定商标侵权
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列举了七项商标侵权情形,是商标侵权判定中最核心的法律适用标准。相关法律规定还包括涉及不侵权抗辩的第五十九条、涉及侵权赔偿额的第六十三条、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情形的第六十四条等,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基本是围绕上述法律规定审理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不同案件中可能运用到相应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或意见等。
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以致具有混淆可能性,这是商标侵权案件的焦点问题,包括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这里的“相同”除标识、商品或服务本身完全相同,还包括因细微差异但不影响认知的相同和尽管名称不同但实为同一种商品或服务的相同;
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这里的“类似”指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销售渠道、服务方式等方面趋同,“近似”指标识在音、形、义方面的近似。
当然,除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情形属构成侵权外。
对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及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均需以是否具有混淆可能性作为最终判定标准,此时则需要权利人结合标识的近似、被控侵权标识使用的方式方法、被告是否具有攀附恶意等方面举证,后由法院或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裁决。
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权利人需在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中的情形举证支持因侵权行为而应获得的赔偿数额,但多年实务证实侵权赔偿额的举证是“维权难”的难点之一。
权利人需证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
上述情形均难以确定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三百万元以下酌情裁判。实务中,在此权利人需尽量证明权利商标的使用时间、知名度、因侵权而造成的市场份额流失事实、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在网络销售、销售额信息发布、所涉及行业商品或服务的利润构成等,此部分需要当事权利人的配合。
当然,侵权赔偿数额中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在维权时的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等合理支出实则是先行垫付,在侵权判定成立时上述费用会由法院判令由被告偿付。
这尽管不是“先投入再产出”的关系,但应成为权利人在自身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时敢于维权的后盾,是法律赋予权利人进行合法维权的保障。
如何应对侵权诉讼
实务中,很多当事人作为被告收到法院发的诉状及相关材料后选择了不作为的方式应对被诉。但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法院行为具有公权力特征,即使被告不应诉也仍会依照《民事诉讼法》中缺席审判的原则作出与之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判决,其判决具有公信执行力。
来自法院的文件与消息绝不是不理就能解决的。所以,当事人应与法院取得联系,按照应诉通知准备相关文件,积极应诉是解决诉讼应踏出的第一步。
通过法院转发的诉状及证据材料,基本可以了解原告所诉被告具体的侵权行为、涉及的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的数额等案件焦点问题。
针对不同的焦点问题需要做好抗辩,具体分为以下三种:
1、不侵权抗辩。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三种不侵权情形:
一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等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等或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二为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他人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具体是否适用,需根据具体案情进行抗辩。
2、侵权不赔偿抗辩。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为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商,如不知道是侵权商品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赔偿无依据抗辩。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侵权赔偿数额是按照一定赔偿计算标准顺序计算的,根据此规定被告可从原告是否能提交证据证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商标许可使用费等方面进行原告的赔偿数额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的抗辩。
诉讼往往被认为是解决争议的最后途径,但实务中原告选择诉讼方式可能不仅是一案之纠纷,面对诉讼纠纷,可以选择遵从法院安排通过审判后的判决执行,当然,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解决方案。
如与原告取得沟通达成调解,在法院同意下撤销诉讼,减少自身诉累,或经法院途径签署调解书,不仅可相应减轻责任还可具有公信力。如通过诉讼的介入与对方促成了更为积极的商业合作机会,那也不失为一种收获。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被诉商标侵权,企业该如何应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