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后是否可以免除债务

2022-08-11 财经 77阅读

所谓资不抵债,是指企业的全部债务超过其资产总值,以致不足以清 偿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的状况。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对此进一步 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 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 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也就是说,我国尚未将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单独作为申请破产的条件,只有公司同时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条件,才能申请破产。

扩展资料:

不予宣告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一章第三条中规定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

企业破产清算

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企业未按规定变更、破产或注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企业没有按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分立、变更、破产或注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告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清算组织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第六十六条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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