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产证上是双方的姓名,但离婚协议上房产是归男方所有的,房产证一直未变更,请问男方能否处理房产

2020-08-31 社会 61阅读

不可以。

因为依据《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既然未经登记,那么房屋就还属于共同共有,依照《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共有物处分: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如果房产证上未变更产权,那么房屋还是属于共同共有财产,就算签订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生效,男方也不可以单独处分财产,因为离婚协议是属于合同关系,不动产所有权是物权关系。房屋既然还属于共同共有,那么处分房屋,就必须经过所有共有人同意,一方无法单独处分房屋。

扩展资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四条 登记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六条 共有物管理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 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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