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办理离婚房产析产,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达成协议,过户时就可以免征契税,然后到房管局办理离婚过户手续。
如果房贷没有还清,则需要携带以下材料到房管所办理相关业务:生效后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需公证)或法院《仲裁(判决)》书、《离婚证》、双方《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书或他项权利证书。
如果离婚时,按揭贷款已还清的或者全款购房的:只需携带生效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需公证)或法院《仲裁(判决)》、《离婚证》、《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书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财产分割协议文本;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扩展资料
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离婚财产分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产过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离婚财产分割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