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条约》(TreatyofNanking),清廷原称“万年和约”,后世又称“江宁条约”、“南京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该约于1842年8月29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由清朝政府钦差大臣耆英、伊里布与英国代表璞鼎查在停泊于南京下关江面的英舰皋华丽号上签订,标志着第一次鸦片战争的结束。
2、《北京条约》,包括《中英北京条约》、《中法北京条约》、《中俄北京条约》,是1860年清朝政府于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在北京分别与英国、法国、俄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清政府委任钦差大臣奕䜣作为谈判及签约代表。签约地点在北京礼部衙门,今天安门广场东南角。另外,1887年与葡萄牙签定的《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亦称《中葡北京条约》。
3、《展拓香港界址专条》是在1898年6月9日由大清和英国在北京签订的一份租借九龙以北深圳河以南的土地条约。条约原存于中华民国外交部,现典藏于台北外双溪国立故宫博物院保存。条约的期限成为香港主权移交过程的起点。
扩展资料:
在这扩大的定义之下,不平等条约可以包括以下各种情况:
1、条约内容本来对双方平等;但由于未能预见的改变,造成实际执行上双方义务出现不平等。
2、条约内容本来对双方并不平等;而无论实际效果如何。
3、使用或威胁使用经济压力或武力来达至第一种情况。
4、使用或威胁使用经济压力或武力来达至第二种情况。
5、条约内容平等,但是使用经济压力达成。
6、条约内容平等,但是使用武力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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