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证明需要准备好申报材料至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进行申报开具。
一、申报材料
1、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和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职工的《生育医疗证审领表》;《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3、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和收款收据
二、办理程序
1、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用人单位或者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的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扩展资料
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因流产、引产申报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时,未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的,可以出具有效的结婚证明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
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的,如男方无工作单位,则需提供男方签字的婚姻生育情况说明。
另外,根据规定,参保职工在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也被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育保险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北京市人社局:结婚证明可作为享受生育保险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