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一般要经过四个阶段:
1、提出立法议案。
2、审议立法议案。
3、表决和通过立法议案。
4、公布法律。
扩展资料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是:享有立法提案权的有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的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和代表(3人以上附议),由主席团提请大会讨论,并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通过的地方性法规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立法原则的指导和规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立法工作,是一项规模巨大的社会工程。
如何保证不同种类、不同立法部门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在目标方面具有一致性,在调整范围方面互相配合协调,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法规系统,充分发挥其系统的整体功能。
如何避免各级各部门的立法机构或参与立法的机构为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而争夺权利,逃避义务,如何保证立法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具有预测性和相对的稳定性,有一些指导思想和普遍遵循的原则是必要的。
一些学者曾从理论上对此进行过探讨和研究。
例如有人认为中国的立法的指导思想应该是五个有利于:即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发挥各立法主体的积极性;有利于法律的贯彻实施;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有的学者认为,立法的原则应包括民主、公开、公正、权力义务相一致等。
也有的学者认为,立法原则还应包括中央和地方分工负责、配合协调、新法优于旧法、上级法优于下级法、立法监督等。
但是目前这些讨论还限于研究阶段,到作为普遍遵循的原则还有相当的距离,还需要作大量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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