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土地登记规则》第六条规定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登记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填写土地登记申请表。
(二)地籍调查;申请者提交以上资料后,国土资源所派员进行地籍权属调查。
(三)权属审核;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审核无误方能登记。
(四)注册登记;国土资源局对申请土地登记的使用者提供的材料进行校准,校准无误,准予登记。
(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土地登记完成,向申请者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扩展资料:
办理土地使用证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如果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