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土地使用证与房屋产权的关系

2020-09-20 社会 105阅读

取得农村的土地使用证是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但是个人对在土地上的建造的房屋,个人的附属物品、生产工具等是具有所有权的,个人对这些动产或者不动产具有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扩展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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