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治性 行政道德规范是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自身属性决定了这种职业道德规范具有与其他社会职业道德规范不同的特征。其中,最根本的就在于它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原因在于,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国家社会管理职能的一种公共权力活动,行政管理活动要体现与服从国家意志,维护与实现国家民众的共同利益需求。
为此,全心全意为民众服务构成现代民主国家行政道德规范的最高道德准则;忠于政府,忠于国家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要求,勤政为民,也就构成行政道德规范的核心内容和最基本道德规范要求。所有这些使得行政道德规范必然具有鲜明的政治性特征。 2。 自律性 行政道德规范是行政行为主体在社会化过程中自发地形成与发展起来的,而且,规范的约束力与规范作用也主要是依靠人们的信念、社会舆论来实现和维持的。
也就是说,它主要是通过行政主体基于内心信念和道德评价来规范与约束自身言行的方式发挥对行政行为的规范作用的。因此,行政道德规范的约束力是自我约束式的,具有自律性特征。行政法律规范则不一样,它主要依靠一种外在的力量即国家强制力来加以维持和推行,因而表现为他律性。
自律性是行政道德与一般道德的共性之一,也是行政道德规范区别于行政法律规范的最基本属性。当然,行政道德规范的维持和推行也需要通过社会舆论来施加压力。 3。 相对稳定性 与其他类型的道德规范相比,行政道德规范一旦形成,就更难以变更。这是由于行政系统及其运行过程具有相对于其他社会职业更为明显的稳定性特征所决定的。
任何道德规范一旦形成并被人们所接受,就会成为人们评价有关事件的一种标准,在短时间内往往是不会轻易改变的,行政道德规范也是如此。当然,这种稳定性并不是绝对的。行政道德规范的政治性特征就直接决定了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政治结构的不断调整与变迁必然也会带来行政道德规范相应的变革。
这些就使得行政道德规范的稳定性只是相对的。【亲,如果对你有用请评价我的回答,“对我有用”,同时请您经我的答案给予好评,谢谢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