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有哪些限制?

2020-10-28 社会 133阅读
  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以下几点构建,以明确我国对于公共人物隐私权保护的界限与标准。
(一)在立法上完善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
  我国应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建立完善的隐私权保护体系,在宪法、刑法、民法以及相应的程序法中都对隐私权进行相应的规定。在我国今后的立法进程中,应首先加快对于隐私权的立法进程,而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应作为隐私权保护的例外条款或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特别限制的相关立法。同时,应加快进行有关新闻立法,用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新闻舆论监督权、公民知情权,以明确协调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以及三者的冲突。
(二)明确不同类型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范围。
根据公众人物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联程度而对公众人物进行分类,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也应当遵循区别对待的原则。本文概述部分将公众人物划分为三种类型,即政治型公众人物、自愿型社会公众人物以及非自愿型社会公众人物。
对于政治型公众人物,应作出以下列举式限制的规定,使舆论监督权的行使有章可循。首先,个人信息有限公开。一般来讲,普通人的姓名、学历、学位、家庭住宅信息等都属于隐私的范畴,受到隐私权的保护,而政治型公众人物的上述信息则是其隐私权应受到的限制,也就是说其上述信息应当是对社会公开的。对社会披露政治官员的个人信息,是维护公民知情权的需要,对于强化社会监督、加强廉政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对于政治型公众人物的个人财产应实行申报和公开制度。财产状况是个人隐私权的重要内容,但对于政治型公众人物,特别是政府官员,其行使的是人民赋予的行政权力,财产涉及来源合法性和行为廉洁性的问题,因此,对于其财产方面的隐私,应当进行必要的限制,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
再次,对于政治型公众人物的其他生活信息也应部分公开。生活反映的是一个人的道德,对于政治型公众人物,如其不良的个人作风、奢华的生活方式以及婚姻家庭生活等问题,会影响到其履行职责的情况,都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政治官员手中的权利,都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其部分私生活所进行的关注正是公民舆论监督权的行使。
自愿型社会公众人物其所获得的优越社会地位和高知名度,是社会公众对他们关注的结果,因而应对此类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适当限制,牺牲他们部分隐私权权益以满足公众的合理兴趣。而与政治型公众人物相比,自愿型社会公众人物对于社会的影响力相对较小,对于自愿型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范围的限制应放宽。该类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的范围应仅及于其个人,对于其家庭成员等信息公众不享有知情权,例如该类公众人物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私生活、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不良道德行为应向公众公开。此外,该类社会公众人物也无需公开其财产情况。
对于非自愿型社会公众人物,其受到关注往往是因为牵连到社会热点事件,因此,相较于前两类公众人物而言,对于非自愿型社会公众人物的限制应放的更宽,除了对于其与受关注事件关联的私人信息可以报道公开外,其他隐私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人们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对于体现人格尊严的隐私权与体现公共利益的舆论监督权等相冲突的权利,法律不能随意牺牲一方的利益来换取另一方的权利。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应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从制衡的角度加以权衡,对其加以适当限制,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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