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是人权的之一。诉讼的话,属于侵权纠纷。我国目前对这方面的保护法律还很不完善。 在司法界对所谓的隐私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因其外延广阔涉及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所以在国际上也很难找到一个很准确的概念,在法律上也倾向于不对稳私权做概念上的界定。
而在现实生活中,隐私与我们的生活联系又非常紧密,确实需要一种标准来衡量隐私行为,所以为了认识方便,我们通常情况下从下面几个方面来对隐私进行考察。
首先,隐私是自然人才有的,法人没有隐私,法人具有的私密信息应该叫做商业秘密,也就是说隐私主体问题解决了,应该是个人。
其次,隐私行为的范围大致包括几个方面。一是,个人信息的秘密权,二是私人领域的安宁权,三是私生活的私密权。宽泛地讲,隐私权就是自然人在私生活领域内对私人信息和生活安宁、私人事务的自主决定和控制的人格权。
所谓个人信息主要是指个人帐号、密码、邮箱地址、网上支付密码、个人生日、体重健康状况、个人简历、病史经历等等,现实生活中,有关这方面的争议层出不穷,正是由于对个人信息的关注使隐私权成为了热点,有人甚至将个人信息等同于隐私权。
生活安宁权一般是指个人的生活空间不受侵犯。比如我们平时经常能够碰到的上门推销商品、免费安装电话等都属于侵犯生活安宁。相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生活安宁权的保护力度往往较弱。比如几年前陕西发生的夫妻看黄碟事件,就是典型的侵犯生活安宁权的例子。
生活秘密权指对个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和个人私密的社会关系等等的侵犯,像不经个人同意的偷拍、调查刺探别人的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严格说都是侵权行为。但是,有一点是要强调的,并不是所有的未经同意的拍摄都属侵权行为,比如个人的影像有时无意中会出现在新闻图片当中,从某种意义上侵犯了自然人的肖像权,同时暴露了他某时出现在某地的行踪秘密。但是这样的侵权往往在法律上并不能认定。因为个人隐私权保护还有一个适度的问题。与个人隐私的保护相制衡,各国的法律都会制定免责的原则,一般情况下涉及公共利益、公众人物、新闻报道,在非恶意的情况下,可以免责。上面的情况,虽然个人影像出现在图片报道中,但非报道主体,适用免责原则。
最后,隐私权除了界定的内容外还有其它的一些表现,比为隐私除了被侵犯的保护权外,还有自由支配的行使权和公布权,这一点与著作权相类似。隐私权有选择主体的特征,即“官员无隐私”。近日,中纪委副书记刘锡荣在渝作党风廉政建设形势报告时提出,“在特殊情况下,隐私权是要受到限制的。当你一旦成为政府官员,特别是成了大权在握的政界要员,那么,你的一言一行,包括私生活,都要处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中。”有些隐私还有非个人的特征,比如男女关系就是一种“共同隐私”,一方泄露秘密会侵犯另一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