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2020-10-11 时事 91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这是针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这一特殊群体制定的。既保证这一群众不受就业歧视,也要顾及公共卫生防疫相关的规定,确保他人的健康不受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是为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全法共有9章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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