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仲裁的规定

2020-08-09 社会 258阅读
此种情况应当属于仲裁协议无效(你们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因此可以认为你们的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你们在此种情况下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可以认定这个仲裁协议无效),你们可以重新议定仲裁协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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