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沈阳市为例,不交暖气费私开阀门令其拆除、恢复原状,并罚款三千至五千元。
根据《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规定:
第六条 对公民、企事业单位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阻挠、影响供暖人员正常维修暖气等供暖设施的,罚款二十至五十元,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负责经济责任。
(二)在暖气设施上私自安装放水装置窃用热水的,令其拆除,并从供暖开始之日算起,按放水装置流量,每吨补交热水费五元。
(三)未经批准,增加散热片,扩大供暖面积的,令其拆除和恢复原状,并按其扩大的面积每平方米罚款四十元。
(四)未经批准,擅自拆除、迁移和改造暖气设施的,令其恢复原状并罚款二百至五百元。
(五)在地上外管线上架设各种设施或在地下外管网上挖掘、种植、堆放物品及搭设房屋的,令其拆除并罚款二百至一千元。
(六)由于建筑施工或通行运输损毁供暖设施的,令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罚款二百至一千元。
(七)乱动、拆卸或损毁供暖设施的,罚款二百至一千元,造成供暖设备运行故障或破坏热平衡,影响正常供暖的,罚款六百至三千元。
(八)未经批准,擅自接通原有供暖管网的,令其拆除、恢复原状,并罚款三千至五千元。
(九)对不按日期交纳采暖费的,按日加收应交采暖费总额3‰的滞纳金,对无故不交纳采暖费或超期两个月不交纳采暖费的,供暖单位停止供暖。
扩展资料:
根据《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 在执行行政处罚时、三千元以下的(含三千元)行政处罚由区供暖管理办公室决定执行。三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由区供暖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市供暖管理办公室审批后,由区供暖管理办公室执行。
第十三条 市供暖管理办公室可以处理区供暖管理办公室负责的条件,并有权对区供暖管理办公室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在执行行政处罚时应使用市供暖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城市供暖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包括:
被处罚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违法事实;
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依据;
被处罚人应享有的复议权利和起诉权利。
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五条 违章行为查处完结后,应将查处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及时存档。
第十六条 罚款应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受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逾期不交纳赔偿金或罚金,按日加收应交总额3‰的滞纳金。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供暖管理办公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