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县委对县级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党的工作的决定、指示,领导县直机关党委(党组)及其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2、负责制定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规划,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搞好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做好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3、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及时向县委反映部门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情况。
4、审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的组成及书记、副书记的职务任免;审批直属党总支、党支部的党员发展工作。
5、负责县直机关党委(党组)及其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党费收缴管理工作。
6、领导县直机关纪工委工作,按照审批权限规定,负责审议和批准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和处分决定。
7、领导县直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共青团县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县直机关妇女工作委员会等群众组织,讨论研究这些组织的重要工作,支持其依据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扩展资料
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机关工委):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参考资料:县直机关工委工作职责--中牟组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