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审理三个月后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会不会是对方因为之前证据不足而提出?

2022-03-30 社会 116阅读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证据不足可能引起争议较大、事实不清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条: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4、所以转化程序只能由法院决定,当然当事人是可以对程序提出异议的,具体你要去问法官。接下来的工作积极诉讼就行,只要证据充分,什么都不怕,可以好好看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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