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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篮球总会
三人篮球比赛规则
(二零零三年五月修订)
(二零零三年六月一日开始实行)
第1条比赛场地与记录台之设置
1.1正规篮球场之半场为比赛场地.
1.2在中线(近中点)外或任一边线外设置记录台.
第2条球队与球队席区
2.1每队可报球员最多五人.
2.2领队及教练各一人.
2.3记录台两侧之场外为球队席区.
第3条比赛时间
3.1每场比赛时间十分钟.若
3.2比赛时间终结得分相等,则加时比赛三分钟.(参阅第18.1条)
第4条比赛开始
4.1由双方任一球员在罚球圈内跳球开始比赛.
4.2跳球时,跳球员沿罚球线站立,其一足或双足应踏在近圆圈中心的
罚球线上.
4.3球经跳球员合法拍出后任一获得控球权的队必须使球返回(接触)
三分场区(注:若是控球球员,则其双足必须接触三分场区)后,
才能试图投篮.
-违反本条规定作违例论-
4.4若球队於法定比赛时间没有到场或不足三人到场比赛时,则宣判
该队弃权,由对队胜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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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二十秒钟规则
5.1某队球员在场内控制一个活球后,该队必须在二十秒钟内设法投
篮.
-违反本条规定作违例论-
5.2在无二十秒钟装置情况下,若球出界而由原控球队发球时,则该队
可重新获得二十秒钟控球进攻时间.
5.3在无二十秒钟装置情况下,若球队故意拖延时间而无意投篮时,则
二十秒钟规则仍然生效.
-上述第5.2条及第5.3条规定由记录台职员管理之-
第6条禁止扣篮或紧拉篮圈
球队热身时及在比赛进行中,禁止球员扣篮或紧拉篮圈,违犯者判作
技术犯规,严重者宣判取消比赛资格犯规.
第7条比赛进行中投射未中篮
7.1若原进攻队球员抢获篮板球,则可继续进攻投篮.
7.2若原防守队球员抢获篮板球,则必须使球返回(接触)三分场区
(注:若是控球球员,则其双足必须接触三分场区)后,才能试图
投篮.
-违反本条规定作违例论-
第8条最后一次罚球未中篮
最后一次罚球未中篮,任一抢获篮板球的队必须使球返回(接触)三
分场区(注:若是控球球员,则其双足必须接触三分场区)后,才能
试图投篮.
-违反本条规定作违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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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宣判死球后的发球恢复比赛
9.1发球区-在正对篮圈之弧线外三分区设一指定的发球区.此发球距
弧线两公尺,以一条宽五公分长一公尺的线标示之.此线中点应在
端线中点与中线中点的假想联结线上,并与端线平行.此一公尺的
线被视为有一公尺的深度.
9.2球出界,宣判违例,宣判跳球,宣判犯规而无罚球执行及投篮球员
被侵犯而球中篮或裁判员因任何合理原因而中止比赛时,应在发球
区发球恢复比赛.
9.3裁判员控球后应以手交手方式或(在三至四公尺内)弹地传球给发
球员.
9.4发球时:
9.4.1进攻队球员必须留驻在三分场区内直至球发出触及本
队球员后才能试图投篮或进入两分场区.
9.4.2防守队球员必须留驻在两分场区内直至球发出触及对
队球员后才能进入三分场区.
9.4.3防守队球员不得抢截发球员发出之球,直至该球触及
对队球员为止.
-违反第9.4条规定作违例论-
第10条宣判跳球后的恢复比赛
比赛进行中宣判跳球,则由比赛开始时双方任一跳球员在罚球圈,跳
球合法拍出球后获得控球权球队的对队发球恢复比赛.
若再次宣判跳球,则由比赛开始时双方任一跳球员在罚球圈跳球合法
拍出球后获得控球权的球队发球恢复比赛.馀类推.
-此条规定应由记录台职员管理之-
第11条最后两分钟比赛
11.1每场比赛或加时比赛至最后两分钟时,记录台职员应响亮地向场
内比赛球员宣布(若采用"中央计时",则由大会广播):"比
赛时间还有两分钟".
11.2当宣布"比赛时间还有两分钟"后,不准许球队请求暂停.
(参阅第1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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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比赛计时钟的运作
12.1死球时包括投射中篮,最后一次罚球中篮,球出界,宣判跳球,
宣判违例,宣判犯规(或有罚球执行时),球员替补,球队暂停或
裁判员因任何合理原因中止比赛时,比赛计时钟照常运行.
12.2若因球员受伤或任何合理原因,裁判员有权中止比赛,但亦不宜
超过一分钟,应迅速恢复比赛.(参阅第14.6条)
12.2.1若多个球场进行比赛,赛会采用"独立计时",则拨停
比赛计时钟.(参阅第14.6条)
12.2.2若多个球场进行比赛,赛会采用"中央计时",则比赛
计时钟照常运行.(参阅第12.1条)
第13条替补
死球时包括投射中篮,最后一次罚球中篮,球出界,宣判跳球,宣判
违例,宣判犯规或裁判员因任何合理原因中止比赛后,球队均可请求
替补.
第14条暂停
14.1死球时包括投射中篮,最后一次罚球中篮,球出界,宣判跳球,
宣判犯规,宣判违例或裁判员因任何合理原因中止比赛后,球
队均可请求暂停.
14.2每场比赛,球队有一次暂停权利.
14.3暂停时间三十秒钟.注:启动暂停秒钟至二十秒钟时,记录台职员
应响讯号通知裁判员及球队准备恢复比赛.
14.4当记录台职员宣布「比赛时间还有两分钟」后,不淮许球队请求暂
停.(参阅第11.2条)
14.5加时比赛不淮许球队请求暂停.
14.6若因球员受伤或任何合理原因,裁判员有权中止比赛,但亦不宜超
过一分钟,应迅速恢复比赛.(参阅第1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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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犯规
15.1侵犯非投篮球员,由原进攻队发球恢复比赛.
15.2侵犯投篮球员.
15.2.1若球中篮,由得分队发球恢复比赛.
15.2.2若球未中篮,判罚两次或三次罚球.
第16条球员四次犯规
球员四次犯规(包括侵人犯规,技术犯规,违反运动道德犯规)后,
应自动离场退出比赛.
第17条球队五次犯规:罚则
球队犯规累积达五次后,当无控球权时,该队球员犯规,则被判罚球
两次.除非该次犯规罚则较重,则执行较重罚则.
第18条比赛时终结得分相等
18.1比赛时间终结得分相等,则加时三分钟比赛.应按第4条开始比
赛(比赛进行中宣判跳球,参阅第10条)此条规定只在冠亚军
决赛比赛时间终结得分相等时适用.
18.2其馀的比赛规则:
18.3掷毫决定先后由比赛时间终结时场内两队之三位球员相间投射
「黄金罚球」决定胜负.例如:「A1投中__B1投中__A2投中__B2
不中」后,即鸣哨宣布比赛结束,A球队获胜.馀此类推,直
至分出胜负为止.罚球投中之得分应累加在球队得分之上.
18.3.1四次犯规的球员或被取消比赛资格的球员,不得参加
"黄金罚球"决胜程序.
18.3.2若比赛时间终结时,某队在场上球员不足三人时,则
该队每一位球员亦只能在每一轮相间投射"黄金罚
球"时限作一次投射罚球.
18.4若仍未能分出胜负,则应重新按第一轮投射次序(第18.3条,
第18.3.1条,第18.3.2条)规定进行次轮相间投射"黄金罚球"
决定胜负.馀此类推,直至分出胜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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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裁判员的判决为终决!球队不得异议.若
球队认为裁判员的判决有损该队利益时,则可向赛会当值职员投诉备
案,但仍须继续参加比赛,否则被判取消比赛资格.
第20条备注:
20.1除上述规则外,馀按现行国际篮球规则执行.
20.2若球赛主辨单位在比赛章则或行政事务上有"特别规定"时,
则按"特别规定"执行比赛.
20.3每场比赛临场执法裁判员两人,记录台职员一人.
20.4应使用香港篮球总会审定之比赛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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