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没有执法资格,当然也不能考取执法资格证。行政执法综合改革之前,行政执法人员不仅包括了公务员、参公人员,也包括了所有的事业人员中的干部和工人,甚至合同工、临时工都可以参与执法,甚至还有外包执法的现象。执法事业单位的性质也极为复杂,有参公事业单位,有全额事业单位,更有部分差额、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
(即使已经改革,陕西省还有“经费自理”类路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改革之后,确定执法人员实行资格管理,不仅要全面清退执法队伍中的临时人员,辅助人员也不能参与执法,这就明确要求工勤人员不能参与执法。同样的,新《公务员法》保留了“行政执法公务员”的概念,其中明确规定,除工人身份外,可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同样也把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排除在外。
按照岗位管理责任制要求,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是干部,工勤岗位是工人,工人在工勤岗位从事司乘、水电、后勤管理等辅助性工作,同样也不能从事执法工作。在实行岗位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竞聘成功,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才可以从事执法工作。
但岗位聘用制只在部分地区试行,全员聘用制管理尚待时日,因此,工勤人员执法基本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