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扩展资料: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这一条的基本出发点是:本人入伍前、入伍时哪里来的,哪里去,配偶结婚前、结婚时,哪里来的哪里去;
(1)入伍前户口在原籍的,可回本人原籍;入伍时户口不在原籍的,可回本人入伍时户口所在地;
举例:干部A原籍在武汉,入伍时户口也在武汉,可回武汉安置;
干部B原籍在武汉,入伍时户口在黄冈,可回黄冈安置,不可回武汉安置;
(2)本款针对配偶的安置条件,针对是非因随军原因取得常住户口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