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扩展资料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