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的类型及垄断协议豁免的具体情形。

2022-08-15 财经 88阅读
  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或者采取旨在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主要表现是:经营者采取共同行动,通过联合限价、提价等方式操控市场价格,联合限制生产或销售数量,或相互分割市场,以达到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
  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了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十四条规定了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属于垄断,但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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