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免缴增值税,如果加工成熟菜等要交增值税了。如果将加工后的产品不是用于销售而是自用或者是其他视同销售的行为也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公司用于继续生产产品的自产产品不属于《增值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况,不需要视同销售。另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贵公司外购材料时均取得普票,即未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也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扩展资料
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1、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3、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