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期间,在押人员原则上不能与家属会见。但是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家属可持身份证件到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
法院判决后,家属可以申请探视罪犯,家属持本人身份证到看守所接待室直接申请,不过在看守所羁押属于临时性的,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看守所会将已决罪犯转押到正式的监管场所、也就是监狱了。
扩展资料: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关于拘留所探望的有关规定:
会见通信
第三十四条 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
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第三十六条 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可以临时离所探视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人犯不准探视。
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