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行政机关工勤人员有什么法律依据?

2021-12-12 时事 656阅读

  开除行政机关工勤人员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首先要看工勤人员是派遣员工还是编制内公务员,如果是派遣员工的话,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要书面解除派遣合同就可以了;如果是公务员,则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法进行操作,依据法定情况进行开除。
相关法规如下: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十五天,或者在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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