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在180天内购货方未进行认证的则被作废。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时发现有误,发票联、抵扣联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可当月即时作废。除此外对开出的专用发票再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对这些条件购买方需要格外关注。对当场取得专用发票的,认真审核,发现错误立即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对事后取得专用发票的,对照上述作废条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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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在购进货物或劳务的开票现场对取得的专用发票进行一次手工全面审核,发现有误当场要求销售方作废重开。
2、财务部门收到专用发票后立即与采购部门购进货物或劳务验收情况进行核对,发现按合同规定需要退货或应索取折让未索取或发现其他争议不能按专用发票所列金额全额付款时,要及时通知销售方财务部门。
3、财务部门收到专用发票并接到采购部门后验收无误通知后,必须立即到主管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发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时立即通知销售方财务部门。
4、必须在开票的当月将需要作废的专用发票赶在销售方抄税和记账前转交到销售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票作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