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立的占有改定”中有两个关键理解点,即“预立”和“占有改定”。首先说“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代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百度百科,法律规定见《物权法》第27条);再以一例子说”预立“,A心仪B的电脑,非此电脑不要。但B只愿卖此电脑给C,后任由C处置。A与C约定,由C先购买此电脑,取得后转卖给A,A预付价款8000元。一天后,B将电脑卖给C。此时,由于合同相对性与物权的变动规则,C享有对电脑的所有权,为防止不测(如C转手倒卖给其他出价更高者并交付,则A只能请求C承担违约责任,无法获得心爱的电脑!)A与C可以约定,B向C交付电脑后,A取得电脑的所有权,A与基于与C之前的约定成立对电脑的间接占有,C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实际交付。这样A就享有物权法上更高层次的保护,这一约定就叫”预立的占有改定“,”预立“两字体现在占有改定的约定订立与出卖人实际取得出卖物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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