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能否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

2022-03-15 社会 91阅读
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产无法律手续无法执行,其有法律手续的房产已抵押贷款暂不能执行。在此情况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人李晓松妻子在绥棱县农村信用社的工资收入,能否直接执行被执人李晓某妻子的工资收入合议庭存在以下以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能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妻子的工资收入,因为被执行人妻子不是本案被执行人,直接执行有违程序公正,可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另行起诉被执行人的妻子。第二种观点认为可直执行被执人李晓松妻子的工资收入,笔者赞成此观点,此案直接提取了被执行人妻子的工资收入,被执行人妻子未提出疑义,在执行实践中也多次这么做了都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在执行实践中是否可直接执行被执人配偶的财产,多年来在学术届和执行实务届存在意见分歧。在执行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尽一致。新的民事诉讼法对追加被执行人作了列举式的规定,但对是否可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没有作规定,我想这也是立法的一个缺陷吧,在今后的立法实践中一定能补上这个缺陷。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哪些属个人财产,哪些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债务,哪些属夫妻共同债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根据《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第24、25条设立的目的和含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推定为共同债务,从现行我国婚姻法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显然确立了以下两点:第一,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首先推定为共同债务;第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无论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之后,首先以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双方都应以个人财产负连带清偿责任。这样立法的初衷也是为了避免夫妻借假离婚分割财产来逃避债务,也不致因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任意约定而削弱债权人对其债权的实现可能。所以,笔者倾向第二种观点,在确认是共同债务的前提下,可直接直行被执行人李晓松妻子的工资收入。如果执行有瑕疵,民事诉讼法对此已作了补救措施(这里不在赘述)。否则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增加了诉累,浪费审判资源。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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