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能否由基层法院执行?

2022-03-30 社会 306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5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确定了第一审法院执行的原则,但第二款并未明确规定其他法律文书执行的管辖法院级别。第二百一十三条及意见第256条也没有明确规定。《执行司法解释》使大部分仲裁执行案件由基层法院受理。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才将仲裁裁决的执行权划归中级人民法院。
笔者以为仲裁裁决的执行不能由基层法院受理。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仲裁裁决的执行统一划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是有明确的目的--使审理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院级别得到统一,解决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审理级别过低的问题,确保审判的质量。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项明确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执行案件同样如此。
第三,此种情形不适用移送管辖。
第四,此种情况不适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需由上级法院指定,但也不能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第五、此种情况也不适用委托执行。理由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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