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肇事致人死亡并逃逸,处三年到七年或者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扩展资料:
案例:广西男子醉驾肇事逃逸致人死 法庭上鞠躬道歉
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12日开庭审理一起涉嫌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醉驾撞人后逃逸,导致被撞者被后续车辆碾死。庭审中,被告人忏悔其未停车救人,当庭向被害人家属三鞠躬道歉。
公诉书指出,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覃某醉酒后驾驶一架小轿车在柳州市庆丰路口,与被害人朱某(75岁)相撞,造成其受伤倒地。发生事故后,覃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随后,陈某驾驶小轿车途经该路口时,车辆碾压躺在地上的朱某,导致其当场死亡。
此后,被告人覃某驾车返回事故现场,并让其朋友李某冒名顶替承担事故责任。经民警调查,覃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值为143mg/1OOml。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覃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
12日庭审现场,覃某并未请辩护律师,而是自行辩护称并未逃逸。覃某称,他不知道自己撞人,事后也返回现场附近观望。在做最后陈述时,覃某称非常后悔,如果撞人后停车救人,也许朱某就不会死亡。随后,覃某当庭向被害人家属三鞠躬道歉,请求原谅。但被害家属保持沉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某返回现场后,并未主动认罪,还找李某顶替罪名,存在逃逸情节,主观能动性大。覃某醉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后因逃逸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量刑五年。
庭审在中午结束,法官宣布休庭,本案择日宣判。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广西男子醉驾肇事逃逸致人死 法庭上鞠躬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