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规定:“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 六、本通知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因此,企业委托境外个人研发项目,该笔委托研发费用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