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刚刚和一个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还没去上班,现在我不想去了,这样可以吗?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2022-03-24 社会 95阅读

需要承担一定责任,比如交违约金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扩展资料:

不履行合同案例:

随着西安房价猛涨,二手房市场上出现了大量出卖人因涨价拒绝履行合同的案件。近日,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终审,最终违约方须赔偿买方15万元房屋差价损失。

2017年3月,西安人李涛(化名)经过中介公司与唐琳(化名)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以88万元买下唐琳名下一套91平方米的房屋,合同生效当日,李涛支付了4万元定金,合同约定了银行放贷后首期款、余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同时约定,同年6月双方共同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卖方将房屋交付买方。违约责任中约定,违约方需要向守约方按定金的标准赔偿违约金,还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代理费,交通费、通讯费等。

若除卖方外,尚存在第三人对该房产有出售的权利,则视为卖方已取得该第三人同意由卖方代表其签署本合同。

同年5月,因唐琳拒绝履行合同,李涛起诉至莲湖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卖方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因房屋总价暂估为105万元,要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17万元,并赔偿佣金和律师费。

法院查明,签订合同后,李涛向中介公司交纳了2.6万余元居间服务费,向唐琳交纳定金4万元。多个房产信息服务商的数据显示,7月,同一小区相近面积房屋的单价1.2万余元至1.38万余元。庭审中,中介公司陈述,该小区成交单价1.1万~1.2万元,其愿意退还服务费。

唐琳承认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属实,但基于几个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出售房屋时,她未征求房屋共有人即其丈夫同意,系擅自处分;中介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提供信息方面不确定性,导致房屋交易价格与行情严重不符,

损害被告相关权利,致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她认为,交易失败是由她和买方、中介公司共同错误造成。买方没有谨慎考虑草率签订合同、在中介公司服务指导下形成不规范的交易是本次交易失败的主要原因,

应当承担主要过错,她可以在合理范围内承担损失,同意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2万元违约金。对房屋差价,她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佣金损失应当由中介公司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李涛与唐琳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签订合同后,李涛支付了定金。唐琳虽称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夫或妻一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由于夫妻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夫或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对于相对人来说,不论从主观还是客观上均无法知道该处分行为是否只是个人的意思表示,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唐琳以合同未经共有人同意为由拒绝向出售,以致合同无法履行,该责任在于唐琳。

关于唐琳辩称房屋售价与市场价不符的问题,法院认为,因售价系合同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故不予采信。作为守约方,李涛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因二手房房价逐月上涨,被告应预见到可能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参照房产信息服务商数据及中介公司陈述的均价,法院将违约行为确定日及上述数据作为赔偿金额的考量因素,酌定偿房屋差价损失15万元。

因差价损失已能够弥补原告的损失,不再适用定金罚则与赔偿损失并处,不支持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被告退还定金4万元,赔偿律师代理费2万元,赔偿房屋上涨差价15万元。

宣判后,唐琳不服,提起上诉,主要意见包括自己在未取得房屋共有人同意下出售房屋、共有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合同未生效;房屋购买人及中介公司有义务在合同签订前查看房屋共有人记载公示情况及征询共有人意见;差价损失15万元缺乏证据、法律支持等。

经审理,西安中院认为,原判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今年5月30日,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参考资料来源:环球网-女子卖房在买方交定金后不愿履行合同被判赔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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