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2003)规定,政治委员的职责如下:
第五十七条政治委员应当以主要精力组织领导本单位政治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部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决议。
(二)领导部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
(三)领导部队贯彻执行条令条例和其他法规制度,维护军队的纪律,保证部队的团结稳定和集中统一。
(四)协同同级军事主官组织指挥作战、训练和重大任务的完成;领导做好执行作战、训练等各项任务中的政治工作;和同级军事主官共同签署各项命令。
(五)做好瓦解敌军工作,领导和组织部队开展心理战。
(六)领导部队党组织建设和共青团建设,指导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
(七)领导做好干部工作,抓好人才队伍建设;领导所属部队的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部队政法建设,做好安全保卫、隐蔽斗争和机要保密工作。
(九)领导部队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贯彻上级有关加强基层建设的规定,抓好基层建设;领导部队的文化工作和群众工作。
(十)领导政治机关的工作。
扩展资料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前苏联红军团以上部队和相当于团以上单位负责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同级军事指挥员同为部队首长,通常是同级党的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主持者。根据需要在独立执行任务的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也设立政治委员。简称政委。
政治委员隶属于直属上级部队首长,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在政治工作上,服从上级政治委员、政治机关;在军事工作上,服从上级军事指挥员、政治委员和军事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政治委员制度,对于保证中国共产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绝对领导,加强部队政治工作,完成党和国家赋予军队的各项任务,起着重要作用。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