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军队人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一般职责是什么?

2020-04-25 军事 514阅读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第二章 职责
第八条、军队人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一般职责:
(一)遵守安全法规制度;
(二)熟悉预防常见事故的基本知识;
(三)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技能;
(四)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
(五)制止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军政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和上级关于安全管理的指示;
(二)全面掌握本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四)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建设;
(五)领导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副职领导协助军政主官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条、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首长、机关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管理的指示;
(二)提出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并组织落实;
(三)协调拟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分析安全管理形势,部署安全管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安全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六)协调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
(七)本单位党委、首长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各级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承办。
第十一条、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部队安全管理;
(二)制定综合性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指导安全训练、安全建设、安全检查监督;
(四)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五)负责事故报告和登记统计;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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