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很复杂,简单的说,离休干部的身份是干部,或者当干部的时间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且建国前就提拔为脱产干部。这里的干部和工人都是身份,不是职务。
而建国前老工人,身份是工人,或者当干部的时间长于当工人的时间,或者原来是干部,后来因为犯错误、受处分而被安排当工人的,或者建国前没有能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建国后才提拔的。
劳人老〔1983〕 20号文件(既《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第5条规定的精神: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 ( 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 ) 和 1948 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 现在是工人的,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办理离休:
1.建国前在我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的;
2.当干部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 (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建国前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可视为干部工作年限与建国后当干部的时间合并计算);
3.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