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休人员:
在解放前参加工作现目前退休的,称作离休人员。按照劳动人事部有关文件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离休后享受的待遇: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离休后工资照发,并按照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间,每年增发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在东北和个别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另外,对老干部离休后的医疗、住房、用车、生活用品供应及其他有关生活待遇,还有相应规定。
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在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 (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
对于1945年9月2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后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再增加一部分生活补贴。
二、退休人员:
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符合退休标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义务,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待遇只有退休金。
扩展资料:
退休条件:
1、年龄条件。一般情况下,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2、工龄条件。无论是按规定正常退休,还是因工作性质、劳动强度和身体情况提前退休,都必须是工作时间满10年的才符合退休条件。对于操作岗位上的劳动者应为连续工龄。
3、身体条件。经过与医院证明,操作岗位上的劳动者除由医院证明外,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满10年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均可提前退休。
4、工残条件。因工致残,经过与医院证明,操作岗位上的劳动者除由医院证明外,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不受年龄、参加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的限制,都可以提前办理退休。
5、工务条件。操作岗位上的劳动者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提前退休。
6、职称条件。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少数高级专家,征得本人同意,经任免机关批准,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65周岁;
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70周岁;
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作工作。
提前退休人员是指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也就是说符合以上退休标准的第3、4、5项条件的劳动者。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离退休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