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是每一个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不论在职还是离职,劳动者都应当就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在职员工造成泄密的,公司不仅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其赔偿公司的损失;对离职员工,无论是否与原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用人单位未经公布的商业秘密也不得私自泄密,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受到刑事处罚。劳动者的保密义务是职场的道德要求,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