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刑官:提刑官全称是提点刑狱公事。主要掌管刑狱之事,并总管所辖州、府、军的刑狱公事、核准死刑等,也有权对本路的其他官员和下属的州、县官员实施监察。相当于现在的法官和检察官,法医等都有交叉。
推官:在唐朝、金、元时的推官相当于现在地方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明和清初还兼有审计局长的职能。宋时比较复杂,隶属三司下六部的推官没法比较,大概只相当于办公室主任,就是那种高级的秘书人员;属开封、临安二府的推官也是相当于法院院长;属地方的推官有点幕僚的意思,多少有些挂职而没有多少实权的意味了。
通判:在宋朝,主要是以中央派员的身份,下到地方,作为地方行政长官的副官存在,负有地方的行政及监察职权,用以与地方行政长官形成制衡。相当于今天的纪委监察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