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推官大还是提刑官大,都分别是什么职能?

2020-10-19 历史 174阅读
在宋朝时提刑官更大。
“提刑官”的职能,除了监察地方官吏之外,主要是督察、审核所辖州县官府审理、上报的案件,并负责审问州县官府的囚犯,对于地方官判案拖延时日、不能如期捕获盗犯的渎职行为进行弹劾。宋代杖刑以下的犯罪,知县可判决;徒刑以上的犯罪,由知州判决,而“提刑官”主要负监督之责;州县的死刑犯一般要经过“提刑官”的核准,提刑司成为地方诉讼案件的最高审理机构。“提刑官”还负责审理疑难案件,平反冤狱,以及接受民众的上诉。也就是说这“提刑官”有复审权,可以把自己属地的法院审理过的案子拿出来重审。
宋时属开封、临安二府的推官相当于法院院长;其他地区的推官有点幕僚的意思,多少有些挂职而没有多少实权的意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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